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地居民,同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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