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的主要特点。
⑴用刑加重
明《大诰》列举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轻罪重刑。有的犯罪在《大明律》中已有规定,但明《大诰》每每处以非常之刑。
⑵法外处刑
明《大诰》的许多规定,是《大明律》所没有的。
⑶酷刑繁多
明《大诰》推行重典治国原则,规定了许多《大明律》所没有的酷刑,如墨面纹身、挑筋去指或去膝盖、断手、刖足、阉割等等。
⑷重典治吏
在明《大诰》236条中,治吏之条占80%以上,有关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例尤多。
明《大诰》偏重于打击( )。
17.明清时主要的司法机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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