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关系和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否相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
(1)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限于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管机关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样规定是和结婚主体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权相适应的。结婚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是否请求撤销当然也应由被胁迫的当事人自己决定。如同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其本人决定结婚问题一样,除被胁迫方本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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