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填空题]报纸杂志上不时可以看到未成年小学生在学校的答案

报纸杂志上不时可以看到未成年小学生在学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学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报道。 小学生李某跑步玩耍中不慎摔倒,压在6岁学前班学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学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学校管理不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学校对两名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人的监护,学校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的发生虽属偶然,但与学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的管理有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不过来,但学校并不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另一种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任何规定,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没有法律依据。在学校这种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中,总不免发生学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对于在学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的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学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有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学校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完全是学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的损害,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学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学校对一个学生在跑步玩耍中不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不善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试结合本案例,说说学习法学、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的重要意义。

填空题
2022-09-22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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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此题提供的案例,对于小学教育工作者具有较普遍的现实意义。对同一个案子,出现不同的裁决,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权是否由家长自然转移给学校,学校是否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有专家指出,这个问题直接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这就涉及是否全面掌握了相关法律文件,是否准确无误地理解和解释了法律的规定,甚至涉及有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是否精密周全,同应用法学相关。“有法”是执法的前提,学法懂法是依法治教的前提。教育工作者学一点法学基础知识,熟悉与教育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于依法治教,是十分必要而重要的。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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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共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个“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女学生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小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小娟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问题:(一):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二):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三):你认为学校有必要给予小娟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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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月,某市小学二年级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赵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赵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1、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赵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承担什么责任?3、你认为本案该怎样正确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人格尊严上对学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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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列选项中,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学生行为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学生行为是( ) 。
赵某,10岁,女,系某小学学生。1996年11月15日中午放学后,赵某的班主任王某让尚未回家的赵某为其打开水。赵某打回开水上楼时,被正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荡秋千的小学生阎某撞碎了暖瓶,右腿烫伤,花去医疗费1543.4元。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工某及阎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干某让赵某为其打开水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体现学校的意志,但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以及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任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上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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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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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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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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