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问答题]原告:某商场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的答案

原告:某商场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某商场与案外人某开发公司经营部于1998年初,前往福建省石狮市购买各种牌号的旧进口彩电90台,而后私自运至某商场。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以质量低价格高为由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区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后,将尚未出售的26台彩电封存。 1998年5月4日,区工商管理局对某商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及26台旧进口彩电。某商场对处罚不服,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后,认为某商场私自销售旧进口彩色电视机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但考虑到某商场由于进货中曾经有关部门核准,某商品质量问题也不应由某商场全部承担,故变更处罚决定,除没收某商场的非法所得外,余下的26台旧进口彩电由有关部门强制收购处理。 某商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某商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如维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对本商场无论是经济及社会声誉方面均会带来不利影响。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对行政机关做些工作,建议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能否接受该调解请求?为什么?

问答题
2022-09-22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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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机关,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体现着国家意志,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进行转让、放弃,即无权处理和处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处分某些诉讼上的权利,如果委托代理人为诉讼,不能超越权限处分实体权利。既然被告无权处分实体权利,调解也就没有存在可能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进行调解,不仅有损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反映的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争议双方的相互让步来协商解决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结案的方式。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但就行政案件中的有关行政赔偿部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诉讼双方的要求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人民法院应出具行政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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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在一次农产品展销会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买卖小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1998年3月底前供给被告当年冬小麦5000千克,每50千克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0500元;被告于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原告。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000千克小麦运至被告所在地车站。被告提货后,由于当年冬小麦丰收,销售困难未能按约付款,几次催款没有信息,于是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诉讼由其律师代理进行。原告回家期间,被告找到张律师,向其诉说了所处困境,要求和解。张律师认为,原告在委托书中已写明由自己全权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协议如下: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运费和货款,1998年6月还5000元,1998年底前还5500元及利息。既已达成协议,张律师向法院申请撒诉,法院准许。原告返回后知道这种情况,认为,被告所言不实,自己不愿和解,因为对方明显违约。但由于委托书上有全权代理,故而不知该怎么做。 假如你是一个律师,你如何向原告解释这一问题?
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被告是否侵权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分析红星机械厂行为的性质。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有人认为,中山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建筑公司 被告: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为抓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开工后不久,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而被告辩称:双方还未签订合同,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某甲建筑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
原告李××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10月8日在××市签定了一份××大厦的期房认购书,暂定原告认购××大厦的一套四居室住房(约150m2)。认购书约定,被告于2001年3月份交房,原告李××预付房价款80万元(分两次交清);同时还约定,等××大厦封顶时,根据原告实际购房的套数、面积,再正式签定购房合同,认购书同时作废,预付款转为购房款。2001年1月份,双方正式签定了××大厦的购房合同,原告李××购买了××大厦的2002,2003两套三居室住房,面积150m2,每平方米按600。元计共计90万元,除将原告预交的80万元转为正式购房的价款外,被告正式交房后,原告再补足所欠的应付房款。但是,在正式签定购房合同之后,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01年9月才正式交房,延误期限6个月。因原告系外地住房户,家室已于2001年初迁到本市,由于被告误期交房,不得不另行租货住房居住,每月耗费房租5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补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不得不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其因交房误期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同时提出,原告预交之房款中有5万元为定金,因被告违约,而应双倍返还。被告则提出,延误交房是因为××市××区扩宽××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运入造成的,按合同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构成合同违约,并提供了××市公路局出具的扩建××路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原告举出了公路局出具的在××路扩宽期间,曾修筑了一条辅路,基本上不会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法庭经举证、质证和认证,认为被告所持的不可杭力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对原告所称预付房款中有5万元定金的说法,因合同中未予明确,也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房地产公司延误交付××大厦的住房达6个月之久,属于违约行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租房费3万元。 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诉讼费××××元,被告负担××××元,原告负担×××元。 原被告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李××,男,57岁,××省××县人,个体工商户,暂住××市××区××胡同×号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公司经理 被告诉讼代理人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①文书编号统一为“第1号”。 ②文书日期统一为“××××年××月×日”。 ③文书署名应以“××”代替,不得出现具体人名 根据上列案情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某起行政案件时,认为被告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该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给予原告行政处罚。
一小区20户居民对市工商管理局准予某兽药生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该公司登记注册时提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违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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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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