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版社为了更好的寻找优质作者资源,扩大图书市场份额,特派本社一名资深副编审B前往北京成立工作室,独立负责图书选题策划。 B到了北京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调研,B委托中医药圈内一个非常好的朋友C教授组织了一套建国前后出生现在大多已经过世的名老中医学术经验集,共30本。具体工作方式是C从各类中医药学术期刊上复印这些入选名老中医的过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然后经过重新编排,分门别类,汇编成册。 C整理好全部书稿后,交给B,并与A出版社签订了正式的图书出版合同。因书稿数量大,文字多,B又将全部30本书稿委托给D中医大学文化研究室有着丰富书稿编辑经验的E教授及其学生完成初审编辑加工。最后由B三审把关,签字付印。责任编辑署名为B雇来的协助C工作的D中医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为了应对可能存在的版权纠纷,C拿出三万元交给北京一家版权代理公司,负责处理本套图书的一切版权事宜,并且特别在书的版权页上注明,如有作者主张版权,请与该版权公司联系。 图书发行到全国各地后,此套书中入选的某名老中医G的遗孀F给A出版社写来挂号信,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图书发行,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否则就要对簿公堂。这套书是否属于汇编作品,它的着作权应该属于谁?
1999年6月N出版社出版《××帆》一书后,发现Q出版社于1999年7月出版的《××河》一书的作者、内容均与《××帆》相同。N出版社即向人民法院起诉Q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要求Q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Q出版社反诉N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要求N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法院调查,作者周某于1998年5月将《××帆》投寄N出版后6个月不见回复,也不见退稿,遂写信给N出版社要求退稿,仍无回复。周某便将稿件转投Q出版社。Q出版社决定采用,于1999年4月与周某签订了出版合同,1999年7月《××河》按期出版。N出版社因编辑人员调动,工作衔接不上,未及时与作者周某联系,也未订立出版合同,但比Q出版社早一个月出版了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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