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是如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
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部门或以公益为目的的团体组织(国外称之为公共部门),其采购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财政。政府财政支出按是否获得等价物为标准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通常来源于购买性支出。因此,政府采购属于财政支出管理的范畴,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一直存在重预算、轻管理,重货币、轻实物等现象,财政支出在使用中普遍存在截留、挪用、随意性大等问题,使用效益不高。制定《政府采购法》旨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财政支出使用过程中,将财政监督从支出分配环节的透明度,保证采购资金按预算目标使用,降低采购成本,获得规模效益,提高采购质量,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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