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是如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商业性交易,各方当事人应是平等的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欺诈、钱权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难易避免,给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另外,在政府采购当事人中,作为重要当事人一方的采购人多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处于强势,其他当事人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客观上存在不平等。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赋予供应商享有质疑、投诉等权利,加强监督和制约,目的是要在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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