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问答题]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的答案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那些损失?损失额是多少?

问答题
2022-11-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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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原告的损失额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支出仅仅为合同中约定的一半价款,当原告无法获得电视机的所有权时,其实际支出及其利息也就转化为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原告支出的一半货款及其利息作为所受损害应当由被告负责赔偿。间接损失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本案如果被告能够按时履行合同,那么,原告将在双节期间备有充足的电视机货源以供销售,又因合同约定的价款与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每台存在着400元的差价,所以原告可能获得的利润。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对其可得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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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17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17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18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 “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10年6月3日” 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10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11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本案中现有哪些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分类列举)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予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销。因为原告曾于2006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06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摘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本案中现有哪些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分类列举)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中约定“WWDSHEXUU”条款,则是否扣除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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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予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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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东方公司2015年3月对宏达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占宏达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东方公司能够在宏达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2015年6月宏达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0.5元,东方公司可以分派到的现金股利为275万元.则东方公司的下列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1995年10月某某公司与郭某某签订了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该公司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工人如上岗或换岗应签订上岗合同。随后,某公司与郭定福签订了在其下属生产福利司膳食科工作的上岗合同。1998年5月,郭定福在体检时查出患有乙型肝炎,8月又查出患有肺结核,不适于在膳食科继续工作,即进行病假治疗。 1998年9月15日,公司为加强其下属生产福利司殡仪馆的管理,经过公开招标,殡仪馆承包经营由退休工人叶某中标,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叶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并聘请了农民作为临时工。叶某经营有道,经济效益可观。1999年2月郭某向生产福利领导提出到殡仪馆工作,生福司负责人口头答应其请求,但未与泸天化公司办理变更岗位手续和另签上岗合同。郭某便于同年3月擅自到殡仪馆上班,遭到承包人叶某及其雇请的员工拒绝。为此郭某即向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某公司让临时工占有了正式职工的工作岗位,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要求泸天化公司清退临时工,恢复其上岗的权利,而且指定要求公司安排其到殡仪馆上班。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8月2日作出裁决:郭某要求岗位恢复和调整是合法的,公司应及时清退农民工,安排郭某到殡仪馆上岗。 某公司接到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而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曾口头同意被告要求到殡仪馆工作的要求,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到殡仪馆工作的上岗合同,也未办理换岗手续,因此,被告擅自到殡仪馆工作是违反公司规定的。泸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原告安排被告到殡仪馆上岗是不当的,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维护原告的劳动用工权利。 被告郭某答辩称: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已研究决定被告到殡仪馆上岗,而且泸天化公司发给被告作为殡仪工技能考试的准考证,现在原告却将岗位让与临时工、民工占有,使其无法上岗,剥夺了被告作为殡仪工的上岗权利。要求公司恢复其殡仪工岗位,并赔偿其因扣发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叶某招聘临工、民工在殡仪馆工作是否是对郭某劳动权的剥夺?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应承担?
星星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单价中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该公司2012年11月发生部分下列业务: (1)11月2日,向东方公司赊销A产品10件,单价为2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000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20。星星公司采用总价法进行核算。(2)11月8日,东方公司收到A产品后,发现有少量残次品,经双方协商,星星公司同意折让5%。11月8日收到东方公司偿还的余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要求:根据下列要求编制星星公司的会计分录。(1)11月2日,向东方公司赊销A产品确认收入时:(2)11月2日,向东方公司赊销A产品结转销售成本时;(3)11月8日,发生折让时;(4)11月8日,收到东方公司偿还的款项时。(注:“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那些损失?损失额是多少?
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200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错误表述是:()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在一次农产品展销会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买卖小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1998年3月底前供给被告当年冬小麦5000千克,每50千克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0500元;被告于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原告。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000千克小麦运至被告所在地车站。被告提货后,由于当年冬小麦丰收,销售困难未能按约付款,几次催款没有信息,于是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诉讼由其律师代理进行。原告回家期间,被告找到张律师,向其诉说了所处困境,要求和解。张律师认为,原告在委托书中已写明由自己全权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协议如下: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运费和货款,1998年6月还5000元,1998年底前还5500元及利息。既已达成协议,张律师向法院申请撒诉,法院准许。原告返回后知道这种情况,认为,被告所言不实,自己不愿和解,因为对方明显违约。但由于委托书上有全权代理,故而不知该怎么做。 假如你是一个律师,你如何向原告解释这一问题?
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被告是否侵权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分析红星机械厂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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