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有地方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市长、副市长;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6、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7、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9、制定地方性法规。
下列各项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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