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财产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权利。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一般应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以使承租人能够使用。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
(2)提供的财产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出租人要担保提供的租赁物没有瑕疵。
(3)对承租人使用中的租赁物负责修理,以保证承租人能正常使用。
(4)在合同终止时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收有担保物的,应及时返还担保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期交付租金。
(2)按约定用正确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借的,对第三人的使用向出租人负责。
(3)爱护和保管好租赁物。如果要在租赁物上增添附属物的,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增添。
(4)承租人于合同终止时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返还的,除应交纳逾期分的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并承担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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