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件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快件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甲、乙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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