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总吨位为17000的货船,建造完成日期为2008年6月8日。验船师在进行变更船机构对防止油污染设备的初次检验时发现,该轮滤油设备及证书上注明“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60(33)号决议批准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标准”。在目视检查进入滤油设备管线和接头时,还发现有一条管线绕过滤油设备的三通阀接头而将舱底水直接排往舷外。验船师认为这不符合法规要求,而船东以船舶刚建造完成并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管线绕过滤油设备的三通阀接头而将舱底水直接排往舷外是允许在紧急情况(如机舱进水)直接排往舷外的为由拒绝纠正。 问题: 试分析一下船东说得有没有道理,如果你作为检验人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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