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投资兴建一座水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施工承包人,双方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了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为了约束承包人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作为担保。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均作了具体的约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事件有:基础开挖时,由于连续降大雨12天不能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度;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出现故障,工程拖期工期8天。由于两次事件的发生,承包人均及时向监理人提出了延长工期20天的要求。 承包人的索赔工期是否成立?承包人要求延长20天工期是否合理?如果你是监理工程师,你认为最多延长多少天合适?
对某项工程的施工,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定合同时,业主为了约束承包商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了20万元定金。业主与承包商双方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履行时,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1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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