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19条规定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时,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装设封闭装置。而除此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风雨密封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船舶的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它们应贮存在指定的通风筒附近并便于取用。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900mm。下列那些风雨密关闭装置可用于这类通风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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