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近海航区的营运货船,原设计主电源为3台相同型号的发电机组,但在航行期间3号发电机组因原动机机损不能使用,船方曾自行安排对该机组进行修复,但因种种原因未成。船舶维持此状态航行近5个月后申请进行中间检验,验船师登船发现后,随即向船公司主管人员和船员了解情况。据船方介绍,该船的3号发电机组损坏后,因难以购到重要配件,使该机组无法修复,但近5个月来,船上使用剩余的两台机组航行正常,因此,船公司准备放弃修理该机组,并计划以后把该机组拆除。船方还解释说,本船营运多年,正常在海上航行时都是仅用一台发电机组,进出港一台机组不够用时,可以两台发电机并联使用,容量很富裕;同时,船检法规也规定,主电源有两台发电机就可以满足要求,况且,船上还有一台应急发电机组供应急时使用。验船师随后又查阅了船舶轮机日志等资料,证实了船方日常使用两台的说法。 对本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从验船师的角度看,船方的做法和说法上,有哪些不符合船舶检验法规的要求,说明原因? 2、针对这一问题,验船师应向船方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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