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其特征是:
(1)具有集合性(复合性)。集合性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不是对某栋建筑物的单独所有权,而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形态的结合。
(2)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三种权利是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其进行分割行使,不得分别进行转让、抵押、继承和抛弃,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3)其权利主体具有身份上的多样性,权利义务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既是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人,也是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人,还是成员权主体。
(4)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在现代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与实务中所说的( ),是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及所有关系,以书面形式所为的自治规则。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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