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
“( )”作为物,可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在现代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与实务中所说的( ),是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及所有关系,以书面形式所为的自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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