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某火力发电厂工程,业主采用交钥匙合同。为此,业主依法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委托某监理公司代为招标。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相继发生了下述事件。 事件一: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单位参加了资格预审报名。监理人员经过对这10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A、B、C、D、E、F等6家单位为投标人。但业主认为B公司拟采用的锅炉本体不是由本地企业生产的,指示监理人员不得向B公司发售招标文件。 事件二:在现场踏勘中,C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补充勘察,并当场向监理人员指出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有误。监理人员则口头答复:“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地质资料确属错误,可按照贵公司勘察数据编制投标文件。” 事件三:投标人D公司在编制投标书时,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过于苛刻,如按此报价,导致报价过高,于是按照其认为较为合理的工期进行了编标报价,并于截标日期前两天将投标书报送招标人。日后,D公司又提交一份降价补充文件。但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一标一投”为由拒绝接受该降价补充文件。 事件四:开标时,由于交通堵塞,有关领导不能准时到会。招标人临时决定将开标会议推迟至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1小时举行,开标会议由市发改委主任亲自主持。在事件四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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