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出版社委托H大学美术系甲讲师为某书设计封面,但双方没有订立合同。该封面设计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应该由()享有。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1995年,某大学教授G从国内公开出版的一些报刊中剪贴收集了几十个案例分析,一一标上原文标题、原作者姓名以及报刊名称和期号,按主题整理成讲义《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复印后分发给包括H在内的数名研究生作为参考资料。H毕业后到某学院任教,在教学中,他多次引用该讲义的材料作案例评析,颇受学生欢迎。2001年,H辞职后创办了一家兼营书刊零售业务的文化公司。他把原来格式五花八门的《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输入计算机,整理成格式整齐划一、署名“G、H合编”的书稿,并于2002年1月到K出版社联系出版。G对此并不知晓。K出版社一名编辑审读书稿后,建议接受出版。社长即批准将该选题补充列入当年出版计划。签订出版合同时,H提议:在出版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个月内,K出版社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编辑加工整理、发稿审核、校样处理等所有工作后,把符合出版要求的计算机排版文件和委托印刷图书所需的证明文件交给H;印刷装订事宜由H负责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成品图书也由H到印刷厂提货,除交给K出版社50册样书外,其余均由H所办文化公司包销;K出版社不必支付稿酬,并且该书的编录费用、管理费等共10万元由H分两次支付给K出版社。K出版社同意H的提议,签订了出版合同。此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2004年6月,K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在H所办文化公司开始批发、零售。但是,该书在市场上销售尚不到半年,K出版社、H和G以及该书所收案例的原作者们(下简称“原作者”)却都成了一件著作权诉讼案的当事人而对簿公堂。
关于G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1995年,某大学教授G从国内公开出版的一些报刊中剪贴收集了几十个案例分析,一一标上原文标题、原作者姓名以及报刊名称和期号,按主题整理成讲义《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复印后分发给包括H在内的数名研究生作为参考资料。H毕业后到某学院任教,在教学中,他多次引用该讲义的材料作案例评析,颇受学生欢迎。2001年,H辞职后创办了一家兼营书刊零售业务的文化公司。他把原来格式五花八门的《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输入计算机,整理成格式整齐划一、署名“G、H合编”的书稿,并于2002年1月到K出版社联系出版。G对此并不知晓。K出版社一名编辑审读书稿后,建议接受出版。社长即批准将该选题补充列入当年出版计划。签订出版合同时,H提议:在出版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个月内,K出版社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编辑加工整理、发稿审核、校样处理等所有工作后,把符合出版要求的计算机排版文件和委托印刷图书所需的证明文件交给H;印刷装订事宜由H负责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成品图书也由H到印刷厂提货,除交给K出版社50册样书外,其余均由H所办文化公司包销;K出版社不必支付稿酬,并且该书的编录费用、管理费等共10万元由H分两次支付给K出版社。K出版社同意H的提议,签订了出版合同。此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2004年6月,K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在H所办文化公司开始批发、零售。但是,该书在市场上销售尚不到半年,K出版社、H和G以及该书所收案例的原作者们(下简称“原作者”)却都成了一件著作权诉讼案的当事人而对簿公堂。
从著作权法角度评析K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1995年,某大学教授G从国内公开出版的一些报刊中剪贴收集了几十个案例分析,一一标上原文标题、原作者姓名以及报刊名称和期号,按主题整理成讲义《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复印后分发给包括H在内的数名研究生作为参考资料。H毕业后到某学院任教,在教学中,他多次引用该讲义的材料作案例评析,颇受学生欢迎。2001年,H辞职后创办了一家兼营书刊零售业务的文化公司。他把原来格式五花八门的《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输入计算机,整理成格式整齐划一、署名“G、H合编”的书稿,并于2002年1月到K出版社联系出版。G对此并不知晓。K出版社一名编辑审读书稿后,建议接受出版。社长即批准将该选题补充列入当年出版计划。签订出版合同时,H提议:在出版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个月内,K出版社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编辑加工整理、发稿审核、校样处理等所有工作后,把符合出版要求的计算机排版文件和委托印刷图书所需的证明文件交给H;印刷装订事宜由H负责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成品图书也由H到印刷厂提货,除交给K出版社50册样书外,其余均由H所办文化公司包销;K出版社不必支付稿酬,并且该书的编录费用、管理费等共10万元由H分两次支付给K出版社。K出版社同意H的提议,签订了出版合同。此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2004年6月,K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在H所办文化公司开始批发、零售。但是,该书在市场上销售尚不到半年,K出版社、H和G以及该书所收案例的原作者们(下简称“原作者”)却都成了一件著作权诉讼案的当事人而对簿公堂。
关于H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1995年,某大学教授G从国内公开出版的一些报刊中剪贴收集了几十个案例分析,一一标上原文标题、原作者姓名以及报刊名称和期号,按主题整理成讲义《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复印后分发给包括H在内的数名研究生作为参考资料。H毕业后到某学院任教,在教学中,他多次引用该讲义的材料作案例评析,颇受学生欢迎。2001年,H辞职后创办了一家兼营书刊零售业务的文化公司。他把原来格式五花八门的《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输入计算机,整理成格式整齐划一、署名“G、H合编”的书稿,并于2002年1月到K出版社联系出版。G对此并不知晓。K出版社一名编辑审读书稿后,建议接受出版。社长即批准将该选题补充列入当年出版计划。签订出版合同时,H提议:在出版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个月内,K出版社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编辑加工整理、发稿审核、校样处理等所有工作后,把符合出版要求的计算机排版文件和委托印刷图书所需的证明文件交给H;印刷装订事宜由H负责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成品图书也由H到印刷厂提货,除交给K出版社50册样书外,其余均由H所办文化公司包销;K出版社不必支付稿酬,并且该书的编录费用、管理费等共10万元由H分两次支付给K出版社。K出版社同意H的提议,签订了出版合同。此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2004年6月,K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在H所办文化公司开始批发、零售。但是,该书在市场上销售尚不到半年,K出版社、H和G以及该书所收案例的原作者们(下简称“原作者”)却都成了一件著作权诉讼案的当事人而对簿公堂。
1995年,某大学教授G从国内公开出版的一些报刊中剪贴收集了几十个案例分析,一一标上原文标题、原作者姓名以及报刊名称和期号,按主题整理成讲义《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复印后分发给包括H在内的数名研究生作为参考资料。H毕业后到某学院任教,在教学中,他多次引用该讲义的材料作案例评析,颇受学生欢迎。2001年,H辞职后创办了一家兼营书刊零售业务的文化公司。他把原来格式五花八门的《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输入计算机,整理成格式整齐划一、署名“G、H合编”的书稿,并于2002年1月到K出版社联系出版。G对此并不知晓。K出版社一名编辑审读书稿后,建议接受出版。社长即批准将该选题补充列入当年出版计划。签订出版合同时,H提议:在出版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个月内,K出版社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编辑加工整理、发稿审核、校样处理等所有工作后,把符合出版要求的计算机排版文件和委托印刷图书所需的证明文件交给H;印刷装订事宜由H负责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成品图书也由H到印刷厂提货,除交给K出版社50册样书外,其余均由H所办文化公司包销;K出版社不必支付稿酬,并且该书的编录费用、管理费等共10万元由H分两次支付给K出版社。K出版社同意H的提议,签订了出版合同。此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2004年6月,K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企业成功管理三十例》在H所办文化公司开始批发、零售。但是,该书在市场上销售尚不到半年,K出版社、H和G以及该书所收案例的原作者们(下简称“原作者”)却都成了一件著作权诉讼案的当事人而对簿公堂。
从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K出版社在本案中的违规行为有()。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