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天。
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3000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l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0元/工日计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4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8和工作I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l:C工作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C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0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个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订了I工作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l工作时间在压缩2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l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1)承包方就事件l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0.5分)
理由: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总时差。(1.5分)
(2)承包方就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0.5分)
理由:赶工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1.5分)
(3)承包方就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0.5分)
理由: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1.5分)
(4)承包方就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0.5分)
理由: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为(1900-1750)/(1750/35)天=3天,未超出总时差(3天)。(3.5分)
2.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天。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是110+3-2=111(天)。(4分)
3.事件1~4发生后,承包商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
事件1:
人员窝工补偿:50×50×(1+3.55%)×(1+3.41%)=2677(元)(0.5分)
1工作机械闲置补偿:1000×50%×l0×(1+3.55%)×(1+3.41%)=5354(元)(1分)
事件4:
G工作平均每天完成:1750/35=50(m3)(0.5分)
G工作增加工作时间:(1900-1750)/50=3(天)(0.5分)
增加工程价款:(3×50×300)×(1+3.55%)×(1+3.41%)=48186(元)(1分)
由于发生事件l、2,G工作需赶工完成2天工作量。
发生赶工费:(2×50×60)×(1+3.55%)×(1+3.41%)=6425(元)(1分)
承包方可获得的奖励工期为:110+3-111=2(天)(0.5分)
获得奖励费用:3000×2=6000(元)(0.5分)
所以,承包方可得到的总的费用追加额为:2677+5354+48186+6425+6000=68642(元)(0.5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照()进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变动总价合同时,双方约定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情形有( )。
某工程合同工期约定为6个月,签订的合同价为95万元,则该工程适宜采用( )方式结算工程款。
某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 )计算。
针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是否采用代建制的策划,属于工程项目的( )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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