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7.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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