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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