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除了生产()。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的药品名称,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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