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照章缴纳消费税。( )
2013年2月15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李、小王在零售户韩某店内查获了15条没有A市烟草公司激光打码的K品牌卷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小李、小王依法对韩某及其店员林某进行了询问,韩某称该批卷烟系他人放在其店中寄售;林某坚称该批卷烟系韩某从外地烟贩处购入,且系自己一手操办。询问结束后,韩某、林某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韩某的销售账册,账册记载该批卷烟确系韩某从外地烟贩手中购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后,对该批卷烟作出了“非法生产卷烟”的鉴定结论,2月26日,A市烟草专卖局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韩某认为,该批卷烟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于3月1日向甲省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3月3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复检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2008年8月,甲省A市烟草公司有一批进口卷烟,因业务安排,需调运至乙省B市烟草公司,公司负责人安排业务员王某经办此项工作。由于该批卷烟数量较大,需使用三部汽车装运,而且该批进口卷烟的交易合同原件保存在甲省公司总部,A市烟草公司只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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