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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只规定了有效期,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可理解为( )

填空题
2021-09-0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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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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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有效期1999年11月30日,而没有规定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信用证要求是最迟装运期为10月上旬,最迟装运日期为()。
()采用CFR、CIF术语成交,合同中只规定装运期或交货期;而采用CPT、CIP术语,合同中不但要规定转运期,还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期限。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根据《UCP500》规定,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2006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按《UCP600》的规定,可理解为()。
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11月15日,装运期为2008年10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前向银行交单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于或约于9月15日”,并注明按“UCP600”规定办理,则装船期应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信用证对分批装运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分批装运。
如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时使用了“立即装运”一词,按《UCP600》的规定(  )。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信用证来得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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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4月30日,但是仍在信用证有效期5月10日内,出口人要求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将提单日期填写4月30日。这种提单叫(    )

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信用,《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下列的规定正确的是()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信用证中对是否分批装运与转运未予规定,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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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说明了代码:not (付款方式=’信用卡’) or (信用卡<>’阳光卡’) 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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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6/7/8月,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6月份装运1000箱,并收妥款项。7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8月份装运2000箱。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得拒付。()
L/C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3/25,货物出运后的15天内交单,L/C效期为4/5。受益人取得的提单上“onboard”日期为3/24,则受益人最迟应于()交单
提单日期为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按CU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船期,那么就认为信用证有效期是最迟装船期。
根据《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信用证中对是否分批装运与转运未予规定,则受益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信用证中对是否分批装运与转运未予规定,则受益人()。
若信用证本身规定了可分批装运和可转运时,则受益人()。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与转运,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信用证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但必须规定装运期。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月初,是指()。
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是指()。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7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装运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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