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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船期,那么就认为信用证有效期是最迟装船期。

判断题
2021-12-28 10:35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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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但必须规定装运期。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7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装运期为()。
信用证规定有效期1999年11月30日,而没有规定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信用证要求是最迟装运期为10月上旬,最迟装运日期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根据《UCP500》规定,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2006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按《UCP600》的规定,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于或约于9月15日”,并注明按“UCP600”规定办理,则装船期应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1996年4月,中国金龙公司与美国南洋公司签定打印机进口合同。规定:南洋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定后,金龙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公司仍未收到南洋公司关于货物以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公司向金龙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公司按期回复: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GATTl994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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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上未注明“不可撤消”的字样,该信用证应视为:()
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负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海运出口货物,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4月30日,但是仍在信用证有效期5月10日内,出口人要求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将提单日期填写4月30日。这种提单叫(    )

信用证只规定了有效期,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可理解为( )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分批装运中,卖方应严格按照规定发货,如果其发货中的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发货,那么( ) 得分:4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一个信用证中未表明可否撤销,则可以被理解为( ) 得分:4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地说明是否可以分批装运,那么可以理解为( ) 得分:4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地说明是否可以分批装运,那么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 得分:4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分批装运中,卖方应严格按照规定发货,如果其发货中的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发货,那么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如果信用证对分批装运没有明确规定,就意味着不能分批装运。()
提单日期为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按CU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信用证上有时规定交单期。信用证上可规定“在提单日后若干天内交单”的条款,如未作此项规定,则必须在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的前提下于出单日后()天内交单。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船期,那么就认为信用证有效期是最迟装船期。
若信用证未规定运输单据提交的特定期限,则银行一般认为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为装运日期后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可以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以开立信用证这一行为表示接受。(  )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检验证明书由谁签发,则应接受由受益人签发的检验证明书。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检验证明书由谁签发,则应接受由受益人签发的检验证明书。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如果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则()。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因此,有关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到期交单日即最迟转运日期等项均不可以改变。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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