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取可比实例的分配法?
如果估价对象为单独的土地或单独的建筑物,而缺少相应的交易实例,但有类似的土地与建筑物综合体的交易实例时,则可将此土地与建筑物综合体及其成交价格予以分解(进行价值分配),提取出与估价对象同类型部分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价格,再将此作为可比实例。例如,估价对象为土地,而在同一供求范围内没有类似土地的单独交易实例,但有包含与该土地同类型土地的房地交易实例且其他条件也符合采用比较法的条件时,则可以从该房地成交价格中扣除建筑物价格,剩余部分即为土地价格,此土地便可作为可比实例。然后再对该土地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和调整,即可以求得估价对象土地的价值。例如,需要评估某宗居住用地的价值,在附近有一幢住宅买卖,成交总价为100万元,其中建筑物的价格为60万元(用成本法求得),则土地的价格为40万元,再以此40万元的地价为基础,通过修正、调整,得出该宗居住用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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