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分行总经理对本行法律与合规部门或合规员呈报给上级法律与合规部门的报告持有异议,但法律与合规部门或合规员仍认为应该向上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汇报时,其有权直接将有关报告呈送上级直至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并说明具体理由。这一规定体现了合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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