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题目中是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1年以前”,所以不能撤销。
(2)丙公司不能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因此题目中,甲丙之间,甲公司是抵押人,并不是主债务人,所以丙就抵押物受偿后,不足的部分不能找抵押人甲清偿,而是找主债务人乙清偿。
(3)丁公司不能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这是一般取回权,其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便随之消灭,一般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或存在补偿金如保险赔款等,该财产的权利人还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题目中,机床已经卖出,而戊公司尚未付款,此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而不能取回原物(机床)。
(4)丁公司不能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戊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的受让人,已经交付标的物,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丁公司不能要求撤销。
(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便随之消灭,一般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或存在补偿金如保险赔款等,该财产的权利人还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题目中,机床已经卖出,而戊公司尚未付款,此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即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所以保证人庚公司还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与工商银行有关债务重组业务如下。
(1)甲公司从工商银行借入的长期借款已经到期,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长期借款本金8000万元,工商银行将豁免甲公司2011年度累计未付的应付利息400万元以及累计逾期罚息140万元,且在2012年不再计算利息和逾期罚息。根据内部资金筹措及还款计划,甲公司预计在2012年5月还清上述长期借款。
(2)2012年5月31日甲公司偿还全部长期借款本金8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如无特别说明,甲公司对于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1年4月8日完成。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于2011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0年10月4日购入的一批商品,同时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1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2月25日,甲公司办公楼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0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金额较大。至2010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已完工产品尚未对外销售。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 4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分配现金股利210万元。
要求:
(1)指出甲公司发生的上述(1) (2) (3) (4) (5) (6)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
(2)对于上述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
(3)填列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表中各项目的调整金额(调增数以“+”表示,调减数以“-”表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订明甲公司应在2015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6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6年3月20日完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1年4月30日批准对外报出。有关资料如下:
(1)2010年12月1日,乙公司收到法院通知,甲公司状告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试销的新产品中采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该项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赔偿损失200万元,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如果根据有关分析、测试情况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认为新产品很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乙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胜诉的可能性为40%;如败诉,赔偿金额估计在150-225万元之间,并需要支付诉讼费用3万元(假定此事项中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甲公司在起诉时并未垫付诉讼费)。此外乙公司通过测试情况认为该新产品的主要技术部分是委托丙公司开发的,经与丙公司反复协商,乙公司基本确定可以从丙公司获得赔偿75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诉讼尚处在审理当中。
(2)2011年2月15日,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172.5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3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再上诉。
(3)2011年2月16日,乙公司支付对甲公司的赔偿款和法院诉讼费用。
(4)2011年3月17日,乙公司从丙公司获得赔偿75万元。
要求:
(1)根据资料判断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是否应确认资产,是否应对或有事项进行披露,若需披露,简要介绍应披露的内容。
(2)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判断2010年12月31日乙公司是否应确认资产和负债,是否应对或有事项进行披露,若需披露,简要介绍应披露的内容。
(4)2011年3月17日,乙公司从丙公司获得赔偿75万元。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2012年2月10日支付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
(2)2012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
(3)2012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
(4)2012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1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1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
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2012年2月10日支付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
(2)2012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
(3)2012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
(4)2012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1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1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1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5000万股。2011年,甲公司发生以下与权益性工具相关的交易或事项:
(1)4月1日,定向增发6000万股普通股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价,于当日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2)7月1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2011年6月30日股份为基础分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
(3)10月1日,根据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高级管理人员3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一份期权行权时可按5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的1股普通股;
(4)甲公司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普通股平均市价为每股10元,2011年度合并净利润为12600万元,其中归属于甲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部分为11700万元。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1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5000万股。2011年,甲公司发生以下与权益性工具相关的交易或事项:
(1)4月1日,定向增发6000万股普通股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价,于当日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2)7月1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2011年6月30日股份为基础分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
(3)10月1日,根据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高级管理人员3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一份期权行权时可按5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的1股普通股;
(4)甲公司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普通股平均市价为每股10元,2011年度合并净利润为12600万元,其中归属于甲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部分为11700万元。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甲公司于2011年1月2日以银行存款自证券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20万股,每股5.9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
,甲公司将购人的该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1年4月15日收到乙公司2011年4月5日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20万元,6月30日该股票收盘价格为每股5元,2011年7月5日以每股5.50元的价格将该股票全部出售。
要求: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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