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拦住丙某的汽车之后。持刀威逼丙某交出财物。结果丙只有几百块钱,甲、乙很不甘心。上车持刀威逼丙某开车回家,劫持丙某到其家中,拿走3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丙某的存折,挟持丙某到银行中取出20万元。另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取出。甲、乙把存折交给丙某,但要其打30万元的欠条。丙某被迫打了欠条以后,甲、乙才放了丙某,甲、乙的行为构成,定性不正确的是:()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买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几头骆驼是赃物,又以1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问题:
(盗窃、抢劫、共犯、责任年龄等)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
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32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某曾在1988年5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处5年有期徒刑,1994年1月刑满释放。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8年3月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事实。
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甲某是某私营工厂主(不具有法人资格)。1990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5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2月6日。1998年5月,甲某工厂利用乙厂“跳槽”职工非法获取的乙厂专有的“神州”口杯生产技术资料,大量生产双层玻璃口杯。
为了便于销售,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口杯贴上“神州”口杯注册商标,用“神州”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170元的价格销售。为了扩大销量,甲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正宗名牌、质优价廉”。众商家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买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甲某生产的口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同时,也给乙厂造成500余万元经济损失,信誉降低。
而甲某的销售金额达1800余万元。甲某的好友乙某见甲某在银行存有巨款,心生歹念。乘机复制了甲某的存单,伪造甲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并在仿制了甲某的存单,套取密码之后,指使女友丙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甲某存款。丙某虽然知道存单是假的,但认为这全是乙某搞得鬼,与己无关,所以就使用该假存单将甲某500万元存款冒领。
丙某将500万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丁某不知提包中为何物,某日打开一看发现全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丙某来取提包时,丁某谎称没有此事,拒不交出。乙、丙诈骗甲某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丙某的供述,找到丁某,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拒不承认替丙某保管过提包。
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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