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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