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x年4月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共计支付金额12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普通发票,支付金额5850元;本月内销售货物取得零售收入共计158080元。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元。
202x年度,某企业财务资料显示,202x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2000万元,另外从事运输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20万元。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和运输成本合计为1550万元,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为20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其中90万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上年度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30万元。企业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为( )万元。
某小型商贸企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7000元、增值税额14790元;购进农民自产的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70000元、增值税额28900元。
销售农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40000元;购进和销售货物支付运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5份,总金额7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2013年10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元。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所得以非居民企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计算题:
甲电子设备生产企业(本题下称甲企业)与乙商贸公司(本题下称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乙公司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购进再生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万元,支付给丙企业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费发票。
(2)乙公司从甲企业购进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
(3)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3万元,取得普通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乙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5)甲企业从乙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款未付。
(6)甲企业为乙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丙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取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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