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广义上: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成,经济法即调整范围:
经济组织关系,又调整经济交易关系;
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服从性行政关系;
调整国内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调整宏观经济关系,微观经济关系
按此,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被经济法所兼容。
2)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与经济交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区别:
A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局限在商事管理机关的上市管理行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参与经济活动行为。
B调整方法,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C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国家本位的公法,强制性规范为主
D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等为内容,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等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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