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
试分析说明: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因为整船货物只受到部分损失,因此是部分海损,因为货损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
试分析说明:
某甲公司出口面粉8000贷到新加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加战争险。原报CFR总价为20000美元,国外客户要求改报CIF价格。一切险费率为0.6%,战争险费率为0.3%,加一成投保。
根据以上资料,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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