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实业银行西兴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情况下就交付了支票。
2005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张大写与小写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棉花。转账支票没有任何背书。
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2005年4月13日下午,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背书,并通过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从BELLY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0万元,转入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005年4月25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少117万元。经核查发现,有一张转账支票已被改写,就是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而签发的那一张。
随后,BELLY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
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就本案来说,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通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南方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材料给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含税价格117 000元。按合同规定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3月1日前偿付货款。由于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于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南方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减免北方实业有限公司15 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北方实业有限公司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剩余款项,南方制造有限公司随即收到了该笔款项。南方制造有限公司已为该项应收债权计提了10 000元的坏账准备请写出会计分录。
汤姆服装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给杰瑞商贸有限公司一批产品,含税价格600 000元。按合同约定,杰瑞商贸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3月31日支付货款。由于杰瑞商贸有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同意,杰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现金100 000元,另外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转为汤姆服装有限公司对杰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资。
杰瑞商贸有限公司转让的该批产品的成本280 000元,市价为300 000元;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20 000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市价每股5.5元。杰瑞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对转让的产品计提减值准备,汤姆服装有限公司也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汤姆服装有限公司和杰瑞商贸有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东北重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给西南电器有限公司一批产品,含税价格600 000元,按合同约定,西南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3月31日支付货款。由于西南电器有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同意,采取将所欠债务转为西南电器有限公司股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假定西南电器有限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l元,以180 000股抵偿该项债务,股票每股市价为3元。东北重工有限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0 000元。股票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东北重工有限公司对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福堂农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给金秋林业有限公司一批产品,含税价格500 000元。按合同约定,金秋林业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3月31日支付货款。由于金秋林业有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当日经与福堂农贸有限公司协商,同意以某公司股票抵偿债务。金秋林业有限公司该股票的账面价值为450 000元(假定该资产账面公允价值变动额为零),当日的公允价值430 000元。假定福堂农贸有限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了坏账准备45 000元。用于抵债的股票于当日即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福堂农贸有限公司将取得的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
东方电器有限公司与九州电脑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九州电脑有限公司购买价值700 000元货物(含税)。由于东方电器有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7年2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7年4月1日,经双方协商,九州电脑有限公司同意东方电器有限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400 000元,实际成本为240 000元。东方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九州电脑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日收到东方电器有限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九州电脑有限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100000元的坏账准备。
南方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材料给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含税价格117 000元。按合同规定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3月1日前偿付货款。由于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于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南方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减免北方实业有限公司15 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北方实业有限公司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剩余款项,南方制造有限公司随即收到了该笔款项。南方制造有限公司已为该项应收债权计提了10 000元的坏账准备。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自200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2004年1月15日,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30万元,约定2005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4年8月,该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邻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3间平房,作为仓库。2005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本息,银行几次催要,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实业银行西兴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情况下就交付了支票。
2005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张大写与小写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棉花。转账支票没有任何背书。
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2005年4月13日下午,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背书,并通过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从BELLY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0万元,转入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005年4月25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少117万元。经核查发现,有一张转账支票已被改写,就是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而签发的那一张。
随后,BELLY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
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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