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何××指挥工人拆除着火现场的第四家房屋后,形成了隔离空道,使大火蔓延至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肯定牺牲了较小的合法利益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再从避险的目的、起因及对象等条件看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因此,何××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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