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某设备工程采用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雇主分别与A公司订立了《雇主/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与B公司订立了《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述事件。事件一:在B公司制造生产设备期间,工程师要求对生产设备的制造工艺进行实地检验,但B公司以生产设备的制造工艺涉及其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安排工程师进入设备制造厂进行检验。事件二:生产设备制造完毕,在运往安装现场途中遭遇暴风雪,交通中断,使得设备进场比预计时间迟延,导致安装工程延误了2天进行。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2天,并补偿2天的停工损失。事件三:生产设备安装完毕,依照合同要求对生产设备进行竣工试验,在启动前试验时,发现由于雇主提供的基础工程出现沉降,导致不能进行启动试验,故对基础工程进行了修复,延误了2天的启动试验。进行启动试验时,发现由于生产设备的设计缺陷,影响了生产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又对生产设备进行了修补,因此导致竣工试验延误了3天。生产设备的竣工试验通过后,B公司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5天,补偿5天停工损失。
B公司不可拒绝工程师的检验要求。因为黄皮书规定,工程师(雇主人员)有权在生产、加工和实施期间,对材料与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承包商应当向他们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当然,涉及承包商的商业秘密,工程师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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