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柯庚与周建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柯铭和柯帆。1975年,周建去世。同年,柯庚与王才结婚,1986年王才生育了一女柯秀。柯庚与王才结婚后,柯铭和柯帆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很少与柯庚往来。1998年,柯庚身患癌症,为给其治病,王才倾其所有,并负债累累。一日,柯铭和柯帆回家看望父亲,王才开口管他们要钱给柯庚治病。柯铭和柯帆认为,父亲生病治疗是王才的责任,他们已经分家另过,只要王才在,他们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因而拒绝了王才的请求。2001年1月,柯庚去世。同年3月,王才去世。经查,柯庚夫妇留有财产不足1000元,所欠债务却高达10000元。柯铭和柯帆表示,王才借债治病的事他们一概不知,这是他们夫妻的债务,现债务人都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限定继承的原则,只要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就不用再偿还。柯庚和王才所欠的债务是否是他们的个人债务?
柯庚和王才所欠的债务不是他们夫妻的个人债务,而是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继承法》所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只适用于被继承人所负的个人债务,而不适用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如果是家庭的共同债务,既使是以被继承人本人的名义欠下的,也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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