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提单通常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规定为()。
2008年10月4日,某托运人将一集装箱服装交由某船务公司甲公司所属某轮承运。甲公司加封铅后,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记名收货人为乙公司。货抵香港后,甲公司将其转至丙公司所属另一船承运。托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空的,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已被替换,后获知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货物被盗之事。收货人向海事法院起诉。
问题:
此案中,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我国海商法规定,对()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和船舶概不负责。
Ⅰ.承运人;Ⅱ.船长;Ⅲ.船员;Ⅳ.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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