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李某在美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1992年12月3日,李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该项成果。1993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王某以该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3年5月5日,李某以该成果在美国提出专利申请。1994年4月28日,李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下列关于申请该项成果的专利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2002年真题]
A、按照先申请原则,王某享有专利申请权
B、李某享有优先权,专利申请权应属李某,其申请日为1993年5月5日
C、李某不应享有优先权,但王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李某,其申请日为1994年4月28日
D、该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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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