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的日工资是80元,2006年10月1日至7日,公司安排她在这7天加班且未安排补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工资外,还应支付()加班费。
某货运航空2005公司年7月6日收运一件自北京运往东京的医用精密仪器,并于当日填制货运单。该标货物原计划于7月9日安排航班运输,但因为航空公司航班舱位限制,货物补安排在7月10日运输,之后又因天气原因,该票货物于7月11日北京运往东京。
该票货物重量为43.0kgs,北京到东京货物运价为N:30元/kg,此票货物航空运费应为()元。 2007年2月1日,家住青岛市的王某第一次工作就与上海市的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日工资5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王某不得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安排王某在南京市的服装加工厂上班,另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甲公司自2008年5月开始拖欠王某工资。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加班,亦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8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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