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全额开具发票且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折扣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与购房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故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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