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基督教在1世纪产生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早期是被压迫者的宗教,受帝国的迫害。后罗马帝国当局改为利用,313年承认基督教合法地位,380年成为国教,教会法就是随基督教变为统治阶级的宗教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形成和演变大致有三个阶段:
1、形成阶段(4-9世纪)
基督教早期仅是约束神职人员和教徒的宗教纪律。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325年尼西亚公会议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标志着教会法的开始形成。法兰克王国时期,宗教法院管辖权相应扩大,初步奠定了教会法的基础。但总的说,这一时期教会还受制于世俗统治阶级。
2、极盛阶段(10-14世纪)
9世纪法兰克帝国瓦解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教会乘机成为西欧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宗教。1054年,教会分为两派,东派教会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自称“正教”,即东正教,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自称“公教”,即天主教。这一时期教会法发展通过两个途径完成,一是罗马教皇的改革不断提高教会的权力,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二是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完善教会法的内容,扩大宗教法院的管辖权。
3、衰落阶段(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和王权的加强,教会权力开始衰落,教会法也日趋衰落。但直到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教会法对西欧的影响仍不可低估,特别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教会法成为西欧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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