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伪造、变造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7/元的。应追究的刑事责任为( )。
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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