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
在英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受教育乃是贵族、高级僧侣及其上层社会家庭的子弟的特权。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穷苦儿童主要是在天主教堂附设的读经班或唱诗班里附带学到一些初步的阅读与唱歌的知识。宗教改革期间,天主教与新教各派为了争取群众,都对初等教育给予了较多的重视。宗教改革之后,新教成为英国国教,天主教的僧院学校均告停闭,由国教各教区负责的简陋的教区学校逐渐发展起来。这种学校接纳穷人子弟入学,教学多用英语,仍以《圣经》为主要学习内容,是英国初等教育学校的最初形式。
述及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时,应该提到英国国教成立于1700年前后的两个团体——“基督教知识促进会”和“国外福音宣传会”,它们基于宗教宣传的需要分别开办了许多招收贫儿的慈善性质的学校,此后各地的慈善家们纷纷仿效,办起了“乞儿学校”、“劳动学校”、“贫民日校”等许多慈善学校。1781年,传教士R·雷克斯(RobertRaikes,1735—1811)首创一种让贫儿在星期日学习教义和简易读写知识的班级,到1795年全英已有1012所星期日学校。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私立初等学校是“普通私立学校”和一种由老年妇女在家中开办的“妇女学校”。所有这些由教会、民间慈善团体或私人开办的初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都很差,贫苦儿童离校后大多不能进入中等学校继续学习。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初等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种慈善事业。导生制学校和幼儿学校就是此时在英国出现的两种属于慈善事业的初等学校。在社会的强大压力下,英国政府不得不于1834年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其中要求凡在工厂劳动的童工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受三小时的教育,学习读、写、算和基督教原理。1870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重申国家对教育的补助和监督,在各学区设立国民学校(小学),承认教会学校为国家教育机关之一种,但要求学校中的世俗科目与宗教分离。1880年英国政府规定初等教育为强迫教育。到1891年,开始实现初等教育免费的规定。至此,英国初等教育制度基本形成并为国家所控制。一般初等教育为6年,也有8年和9年。6年的毕业可进高小;8年的毕业可进职业学校、师范学校,这是劳动人民子女受的那一轨教育。
1870年“初等教育法”公布后,英国政府对它不断进行修正,使实施初等教育和强迫教育成为国家的专责,推动了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除了允许私立初学校继续存在外,各地教育局开办了大量的“公立学校”。1918
年,英国国会颁布了费舍法案(FishenAct),免除小学学费,禁止12岁前的童工,为2~5岁的儿童开办幼儿学校,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从而使初等教育进一步普及。该法案还提倡在初等学校中贯彻“进步教育”的主张。
( )“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既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延续性,又体现了实践发展的新要求,是新时代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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