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法国政治学家布丹以主权的归属为标准,把国家划分为()。
以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基本理论为框架,霍布斯创造性地发挥了布丹主权理论,将国家的本质视为主权,进一步奠定了( )的基础。
霍布斯以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划分为三种政体,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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