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说,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因此,对于统治者本身来说,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绝不可骄奢淫逸。周公说“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就是说,统治者不可贪图安逸,要了解一点小民的疾苦,然后对症下药,采取适当的措施,要像文王那样“不遑暇食”,不敢乐于游玩打猎;必须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必须宽以待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所谓“慎罚”,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其四,刑罚适中。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当然,周公并非一味讲宽大,也有严的一面。他主张对不忠、“不孝不友”、“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等罪犯严加惩处,“刑兹无赦”。
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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