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某市郊区的两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化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超标,影响到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因此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8年的经济损失共约486万元,化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化工厂建立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污已经达标,因此不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原告排放的废气超标为结论,而调查中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建厂初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25万元。
问题:(1).该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是( )
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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