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评价。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将在汉初统治半个世纪之久的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取而代之,除了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外,就其内容而言,还因为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家的法律思想中,如“君权神授”理论,“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等内容,更能适应汉代巩固中央集权的需要,更符合汉代这一封建社会上升阶段的发展态势。虽然,这一正统法律思想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非正统法律思想的挑战、冲击,如汉昭帝时“盐铁会议”反映的正统与非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西汉末年及东汉时期唯物主义思想家如桓谭、王充等对正统法律思想中神学内容的批判等,但总的说来,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取得正统地地位,其“正统”的地位,历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以至宋、元、明、清一千余年而不改变,成为中国法律细想发展史中的一大特异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其诞生之初,对中央集权的巩固,对社会发展的推动,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在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隋唐以后,其积极作用已被消极作用所取代,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桎梏,这一点,也是我们研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时所不应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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